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百事3🙅🏻♀️、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誌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百事3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製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百事3紀律行為的學生,百事3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百事3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百事3規定,嚴重影響百事3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百事3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百事3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百事3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百事3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百事3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百事3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百事3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百事3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百事3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百事3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百事3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百事3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