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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委員會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百事3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公平、及時地處理學生的申訴👨🏼🚀,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百事3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百事3平台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百事3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百事3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取得百事3平台正式學籍的全日製在校本科生學生🪹。
第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的範圍是📌:學生對百事3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五條 申訴受理的條件是:
(一)申訴人認為百事3原決定適用規定錯誤
(二)申訴人認為百事3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
(三)申訴人提出百事3原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七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百事3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於學生申訴和保護申訴人隱私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八條 百事3平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受理學生申訴的常設機構🤵🏼♀️。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為15人🩸,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成員是黨委書記、主管學生工作副校長以及申訴學生所在學院院長、教育主任🧍🏻♂️、輔導員、百事3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等組成🧘🏿♀️🛞。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申訴委員會有權要求各百事3、各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書面復查或召開聽證會,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查證
(三)作出處理決定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和做出處理意見三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的提出🧗♀️。學生對百事3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致逾期的須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明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第十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9️⃣,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書❌,並附上百事3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後🔆👨🎨,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受理,並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進行登記,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對於申訴材料不齊備的𓀒,通知申訴人在規定的期限補充完全🍀👴🏼。過期不補充完全的,視為撤消申訴🫄🏻。
第十六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在登記受理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並在自接到申訴 申請書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後,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委員出席方為有效🤏,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出席會議的2/3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托代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與申訴事務有利害關系者🧀,應自行回避🏃♂️➡️。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證據,發回做出處理決定的單位調查後重新做處理決定。學生仍有異議的,仍可就新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三)原處理決定依據不足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級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以本人簽收為原則💂🏼,郵寄並在校內公告為例外👂。
第二十一條 在申訴期間👷♂️,除開除學籍外,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對申訴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百事3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聽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二十五條 除涉及當事人隱私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師生旁聽📌。
第二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八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九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圍繞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相關證人應給予如實回答🧑🏼🎤;
(5)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一條 所有聽證活動均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當事人簽字確認ℹ️。
第三十二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製作聽證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百事3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