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關於進一步
防範和懲處學術造假行為的通知
社科規劃辦通字[2017]第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科規劃辦,中央黨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辦、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全軍社科規劃辦💇🏼♂️:
近年來,絕大多數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承擔者秉持嚴謹治學的優良學風☁️,努力推出高質量研究成果,為推動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引導社科界學風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辦在日常工作中也發現♢,極少數項目申請人申報時偽造個人信息和前期成果😼📐,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和論證內容,個別項目階段性成果和最終成果有明顯的抄襲現象,還有的項目負責人違規套取資助經費。對這些學術造假行為🤷🏻♀️,我辦根據有關管理辦法作出嚴肅處理,起到了懲處和警示作用,在社科界產生良好反響。為進一步引導項目申請人和承擔者認真對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努力發揚優良學風,積極防範和抵製學術造假,按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重申並強調如下要求。
1.項目申請人在項目論證過程中,不得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和論證設計,不得虛構、虛報前期成果,不得偽造身份、學歷、職稱等重要個人信息🫸,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將其列入研究團隊;
2.項目承擔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抄襲、剽竊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虛構或篡改研究數據⚧;
3.項目承擔者在申請項目結項中,不得虛構、虛報階段性成果👨🏿⚕️,不得虛構野外考察🪶🫅🏿、社會調查等科研活動🍆,不得擅自變更課題組成員;
4.項目承擔者在項目經費支出中🧚🏼♀️😶,不得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虛報冒領勞務性費用🧑⚕️,不得支出與項目研究無關的費用🤱。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人違反上述第1條規定的,一律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若項目立項則作撤項處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承擔者違反上述第2條🧑🏼🍳、第3條和第4條規定的,一律終止或撤銷項目👰♂️。所有違反上述規定的項目申請人、負責人(首席專家)和直接責任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凡屬學術造假行為🥉,我辦將發現一起,懲處一起,通報一起,情節嚴重的上網公布。項目負責人在其他學術研究活動中有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等學術造假行為的,對其承擔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也作終止或撤項處理。同時,我辦將進一步加大學風審查力度🏮,完善學術信譽機製,信譽不良的除項目申報受限外,不得參與項目評審和成果鑒定等工作。
各管理單位要高度重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工作,及時將本通知轉發相關責任單位並抓好貫徹落實,在今後的項目申報和日常管理中認真審核把關🛜🧬,強化工作措施🚴🏽♂️,嚴肅問責追責🧑🏻🎓,堅決杜絕學術造假行為,共同營造誠實守信👩🏼💼🏆、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
2017年5月22日